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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2003年全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预案的通知

  (二)简要介绍有关部门对当年降水、地震等的趋势预报。
  (三)根据本省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主要控制因素,结合当年降水趋势预报、地震趋势预报等情况,对当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各主要区域内的主要灾种及重大灾害点做出预报。
  (四)对省内重要城市、重点矿山、重要交通干线等可能出现的灾害做出初步评价预测,对其防治提出原则建议。
  (五)对影响特别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隐患点,尽可能提出较为具体的预报意见,提出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建议。
  (六)做出汛期突发灾害隐患巡回检查计划。
  二、市(地)、县级防灾预案
  (一)简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汛后各隐患点的稳定性变化情况。
  (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报和防灾要求,圈定重点防范区段。
  (三)对重要灾害隐患点,做出中长期预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
  (四)做出群测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计划。

附件4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
  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者。
  (四)特大级
  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二、速报要求
  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具体要求:
  (一)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上报,并由县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二)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48小时内上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由地区(市)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将详情上报省主管部门。
  (三)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省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详情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四)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应于24小时内上报地区(市)主管部门并同时越级上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及时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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