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对本行业和管理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负责监测的义务。逐级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交通部门切实做好公路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新建、改扩建公路要按《
西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三)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预测其发展趋势,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发生严重的地质灾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请求驻藏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帮助。
(十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地震、水利、交通、民政、农牧、通讯等部门的联系,互通灾情、雨情和气象信息,及时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十五)地质灾害防治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并本着对人民负责和节俭的原则,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附件: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3.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要求
4.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建平
副组长:范相德 徐创禄
成 员:林理宣 陈加楚 刘伟 平措旺加 玉珍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徐创禄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讯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电话
厅办公室:0891—6322767 6337107
传真号:0891—6336291
地质环境处:0891—6322101 6335918
通讯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21号
邮政编码:850000
附件3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要求
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应分级、分层次进行。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以区域灾害预报、宏观防灾决策为主,同时兼顾重大灾害点的预报和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市(地)、县级防灾预案以具体隐患点的监测和避险、减灾措施为主。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防灾预案
(一)简要说明上年度地质灾害的分布、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等)及上年预报准确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