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地质灾害规模、危害的严重程度将昌都地区强巴林寺地质灾害、夏通街滑坡,山南地区的琼结县城滑坡泥石流治理工程、乃东县泥石流灾害,日喀则地区樟木镇滑坡灾害,林芝地区波密县城泥石流治理工程、八一电厂沟滑坡治理工程及拉萨市流沙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等八处作为西藏自治区省级防灾减灾预案点,在汛前、汛中派出专家组对上述灾害点进行重点检查、巡查;同时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区级重点防灾减灾预案点,在汛前、汛中进行重点检查、巡查,并将灾情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报。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严格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的要求,对城市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七)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进行汛前、汛中调查、检查,并制定防减灾预案。
(八)在继续重视城镇和重点工程(如公路、水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乡镇及广大农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及“群专结合、群测群防、全民减灾”的思路实施和贯彻防灾减灾预案,是提高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水平、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防灾减灾经费及人力物力的投入,以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已建和在建的防治工程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治工程的检修、维护工作,消除隐患。同时,要抓紧落实业已勘查尚未进行治理或未完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有关部门应尽快安排、落实资金,尽早开展治理工程,防止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加剧,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公路沿线重点危险区段地质灾害的整治。
(十)国土资源厅将针对今年汛期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派出工作组进行巡回检查,了解和核查各地防灾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同时,积极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巡检工作计划五月中、下旬开始,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分赴林芝、昌都、日喀则、山南地区和拉萨市,对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县(市)进行一次大检查,协助当地政府制定防范措施,在主汛期则主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
(十一)健全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巡检制度和速报制度。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加强与自治区减灾委员会、抗灾办、防汛办及气象、地震、交通、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巡检及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检查全区各地防灾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各地(市)、县都要明确管理机构,确定值班电话,落实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