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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出让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拍卖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拍卖是指矿业权出让人发布矿业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矿业权买受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矿体赋存状态简单、出露明显,交通便利的矿产地;
  (二)已有地质工作程度高,矿业权申请人投资风险低的矿产地;
  (三)勘查开采技术难度小的矿产地;
  (四)城市建设急需的建筑材料类矿产地。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时间、地点;
  (五)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三十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条 出让人对拍卖矿业权设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该应价无效,拍卖师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逾期不签订的,买受结果无效,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挂牌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挂牌是指矿业权出让人发布矿业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间的出价结果确定买受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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