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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矿业权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出让人应按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竞买人,需交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付的,视为放弃。中标人、买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折抵矿业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招标拍卖挂牌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中标人、买受人、协议申请人在签订矿业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收到《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通知书》后十日内与矿业权出让人签订《北京市探矿权出让合同》或《北京市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价款。价款数额较大的,可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一期缴纳数额不得少于价款总额的60%;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一期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价款总额的40%。
  中标人、买受人、协议申请人在与矿业权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价款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结果,出让人应于十日内在市、区县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按本办法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国家和北京市计划下达的专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二、招标

  第十六条 矿业权招标是指矿业权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煤、铁、水泥灰岩矿产地;
  (二)对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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