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增强企业聚集人才的能力和活力。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吸纳人才的主体。省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要率先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加大对技术创新、人才开发的投入,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建成一批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研发机构,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支持国有和非国有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毕业博士研究生来滇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招收我省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资助。通过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培养为主的培养方式,围绕我省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高新技术领域,为企业培养一批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技术创新人才。
(十一)促进各类人才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转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有效降低人才创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的“登记门槛”。加大对人才创业的改革扶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税务、土地、商检、银行等部门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对人才创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二)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 为适应不断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需要,各级政府在办好人才服务机构的同时,应大力发展社会化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进一步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健全专业性人才市场,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要着力提高人才市场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促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两个市场主体到位。开展人才招聘、流动人员职称评聘、工龄工资计算、辞职辞退人员手续办理等一条龙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努力拓展人事代理业务,扩大代理范围,不断完善代理手段,提高代理的质量和水平。在把代理重点放在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同时,着力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及农村乡土人才的人事代理业务。要健全、完善对人事代理人员中的党员的管理制度,搞好党建工作。
(十三)积极推进人才资源开发的法制化进程。 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努力探索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规体系。各级人事部门对在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已经成熟的政策,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逐步实现人才资源开发由主要靠政策规范到主要靠法规规范的转变。今后几年,我省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件立法工作:一是研究拟定《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力争在2003年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是修改完善《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三是制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四是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五是加强人才市场法制化管理,健全人才市场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完善人才中介机构准入制度,规范涉及人才出入境的中介活动,促进政府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市场竞争主体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