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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毫不动摇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1.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农业税及其附加不许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
  2.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真正摸清债务底数,不准突击清收税费尾欠,不能把乡村债务分摊到农民身上。
  3.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向农民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向农民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
  4.全面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民收取税费要填写监督卡。在监督卡中要写清楚收取税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金额,收费人要在收费监督卡上签名盖章,否则,农民可拒交。
  5.全面推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在村、乡两级设立公示墙或公示板,将收取的税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单位和上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电话,填写在公示墙或公示板内,便于农民监督。
  6.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加重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坚决治理公路“三乱”,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凡不符合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要一律取消。按期完成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经营期满、还清贷款的收费站(点)坚决撤销。严格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研究制定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的有效措施。
  2.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防公路“三乱”确保道路畅通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卡),擅自中断交通,造成运输不畅;严禁以任何借口在道路上乱收费、乱罚款。确保防治“非典”药品和物资运输通畅、快捷,确保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要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生公路“三乱”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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