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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县级路政管理机构要设专(兼)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相关政策及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国家政策扶持引导、国债投资、省补贴投资、地方投资、财政投入、“一事一议”政策应用、资源置换、群众出工投劳等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资体制。
  1.省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资比例,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大局出发,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州也要对农村公路建设从财政中给予相应投入,各县(市)每年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亦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2.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财政要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要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3.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以地方投资为主体,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资建设农村公路。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引导,积极给予帮助。
  4.加强农村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统一征收机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票据。所征收的农村公路养路费,要保证有80%以上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养路费收缴一律进入当地财政专户,按计划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5.财政困难的市县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乡镇政府可以采取活化闲置资产、出租荒山荒地等办法置换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行政村也可以采取此方法用于本村内的公路建设和养护。
  (二)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要给予优惠政策。
  在土地征用、林地补偿和各类地面附着物、地下管线的拆迁、地产筑路材料使用、各类税费的征缴等方面,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给予扶持。
  (三)税费改革后,在保留农村义务工期间,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引导农民出义务工修建农村公路。取消农村义务工以后,村级道路可根据“一事一议”政策,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农民出工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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