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农村公路的规划。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组织、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报省、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经批准后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计划管理。
各市州要按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计划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经批准的计划,要积极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或变更。
(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资金管理。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串用。农村公路的国债资金、地方债券、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五)加强农村公路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的设计工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总投资规模较小(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简化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要求,建立质量责任制,推行项目法人制,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农村公路由市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国债项目的验收按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总量与质量。
(六)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特别是重点经济和旅游路线及高级、次高级路面要逐步实行专业化养护。一般农村公路,要实行季节性养护和流动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多种形式。乡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养护或承包给专业户养护。经村民代表同意,行政村可筹措养护经费用于养护乡村公路,也可组织村民出工投劳养护乡村公路。
(七)加强农村公路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根据国家绿色通道建设要求,要本着“谁植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使农村公路向畅、洁、绿、美的方向发展。
(八)依法强化农村公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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