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3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外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吉林省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实施细则
     (省公安厅、省外办、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外经贸厅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省服务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规定的便利措施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或常住我省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或在我省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我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第三条 省、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是为持普通护照入境的上述人员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主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