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是执业机构自律性组织,经济鉴证类社会执业机构都要设立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推广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的做法,逐步对执业机构实行当然会员制。进入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和中介机构,都必须加入所在行业协会,成为其个人和团体会员。
(十一)充实行业协会管理职能。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注册考试;受有关部门委托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机构、执业人员经营情况的信息库,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开展职业教育,提高执业水平;调解执业纠纷,进行业务交流。认真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十二)制定行规行约。行规行约是规范行业内执业行为的准则。执业机构脱钩改制后,行业协会要尽快制定执业规范、制止执业机构间的高价拉客户、低价抢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对参与不正当竞争、利用行政权力介入中介业务、扰乱中介市场的行为,行业协会要依法惩戒。通过建立行业内部价格协调机制,保护公平竞争。通过行检行评,监督检查中介机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投诉举报案件,维护投诉双方合法权益。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行业协会要举办各种形式的发起人、合伙人培训班,同时可选派年龄较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执业人员到省外、国外深造,学习掌握先进的中介机构管理经验。制定有力措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中介机构。尽快培养一支具有较高行业管理和经营水平的执业人员队伍。
(十四)搞好行业自我调整。改制后的中介机构由于客观执业、防范风险的需要,上规模、上水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的规划指导,促成中介机构的强强联合,不断壮大中介机构的实力。
四、建立监管体系,实施有效监管
(十五)成立吉林省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负责全省中介市场(包括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有关方针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中介行业协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相互之间、中介行业协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承担中介机构及其中介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事务管理,提供有关服务。
(十六)强化行业监管。行业协会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自律性监管制度,制定惩戒规则,加大惩戒力度。实行行业协会对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制度,进行行业规劝。依照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建立中介机构质量审核制度,对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执业机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或故意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一经查出,以后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执业活动。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执业机构要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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