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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经济鉴证类
 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3]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省体改办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为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完善中介机构运行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一)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执业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行业的执业机构。
  (二)完善财产组织制度。经济鉴证类社会执业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改制成有限责任制的执业机构要积极向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转换。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所属的执业机构要逐步探索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的形式。新组建的执业机构原则上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三)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参照《公司法》设立出资人会议、发起人会议和监事会。出资人会议的职责是:审议通过执业机构章程;确定出资人和发起人的出资比例;选举和更换发起人;选举法定代表人;决定执业机构的经营方针和策略;选举和更换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监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发起人会议实行发起人负责制,职责是:召集出资人会议,向出资人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出资人会议决议;制定执业机构经营方针和策略并组织实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由出资人代表组成,职责是:监督执业机构财务收支;监督出资人会议、发起人会议执行章程和决议情况;听取和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建立符合执业机构实际的经营机制。根据行业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尽快实现信息化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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