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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股权激励的实施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员工效绩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员工效绩考核结果,确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试点企业应制定股权激励实施方案,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二)股权(份)来源;
  (三)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
  (四)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
  (五)出售股权(份)价格系数;
  (六)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
  (七)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试点企业申请实施股权激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包括有关人员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
  (二)股权激励实施方案;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
  (五)近3年审计报告;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文件;
  (七)涉及技术折股方式的,应提交专利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试点企业提交的实施股权激励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有关人员缴纳购股款后,应委托中介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验资。
  第二十五条 股权激励实施的同时,试点企业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按其所持有的股权享受分红权和表决权,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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