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试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二)核实、核定国有股权;
(三)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审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五)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各级科技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定申请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三章 试点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 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内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可以申请进行股权激励试点。
第九条 企业申报试点,需通过其营运机构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批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要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下达批准试点的文件。
第十条 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数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3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试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申报试点的决议;
(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职工情况,近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3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预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