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2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吉林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508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是指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等方式,使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激励方式。
第三条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风险与收益对等;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选定试点企业,审核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申报材料,对试点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