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职工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月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按国家规定的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及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由原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职工退休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
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欠费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
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规范统筹项目,再以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比例、分级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变差额缴拨的管理方式,实行全额缴拨。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比照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企业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七、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合并记载。
八、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未再就业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按照《
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