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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28.放宽改制企业前置审批审查。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29.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30.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债权转股权。允许在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债转股。除国家试点的债转股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本企业及原出资者同意和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均可以实施债转股。债转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原企业净资产加上转为股权的债权部分之和核定。
  31.降低改制企业登记注册费标准。改制企业变更登记费由每户100元下调为50元。其中,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之和的,不再收取登记注册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国家明确的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的,不收取登记注册费。
  32.扩大个体私营经济的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品种,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对限制行业和品种,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允许其生产经营。
  允许自然人设立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投资公司。鼓励民间资本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33.放宽个体私营经济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以全部资产投入合资合作企业,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准予通过年检。
  34.取消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和户籍所在地限制规定。设立登记时可免于提交职业状况证明、暂住证明、外来人员就业证,凡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凭身份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35.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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