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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29日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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