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新建、扩建职业学校所需用地,免收配套费用。
21.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七、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3.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
24.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