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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失效]

  17.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省外或国(境)外就业。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18.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要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职业学校建设。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继续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贫资金的5%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优先安排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
  19.各类企业要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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