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养和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以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在符合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行业可以举办职业技术学院。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地可以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职业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允许实行股份制合资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引人民办机制。
积极引进国(境)内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教育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
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土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力度,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
7.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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