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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二十三)积极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营造良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城镇投资发展。要划定集中成片的工业发展区,完善配套设施,实施优惠政策,吸引新办企业向城镇集中,凡能在城镇发展的企业,要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风险基金或担保组织试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和资金支持。鼓励大中城市的工商企业到城镇开展产品开发、商业连锁、物资配送、旧货调剂、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小城镇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批发市场。
  (二十四)积极发展服务业。在继续大力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同时,重点加快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保险、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增强城市对生产要素的聚集能力。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大型超市,促进商品营销和流通;加快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充分挖掘我省人文、自然、社会等旅游资源,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和文化民俗旅游。
  七、营造加快城镇化进程环境
  (二十五)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努力扩大城镇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加强城镇交通、供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讯、信息、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
  加快城镇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能力,努力创建园林城市和生态城市。到2007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和部分重点镇都要有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中等以上城市大气、水质排污达标,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满足环境容量要求,城镇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要把图书馆、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和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以及城镇公共卫生设施和乡镇卫生院等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同步建设。
  (二十六)扩大省定重点县(市)、镇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对省定重点县(市),赋予省辖市的计划、土地、城建、财税、工商、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对重点镇可赋予其在计划、城市建设、工商登记等方面县级管理权限,具体办法由省计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财政、税务、外经贸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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