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以多种形式参与城镇建设或兴办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企业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土地出让金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十一)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在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并在此居住的居民,均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十二)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没有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亲朋好友家中。
(十三)加快城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城市建成区内的都市村庄居民应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郊区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农民进城落户后,其责任田和宅基地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五、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和公用事业改革
(十四)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城建投资体制。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各种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规费足额征收,全部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城市建设要实行综合开发,熟地出让,实现城镇土地收益最大化。城镇土地收益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搞好国、省道与城市出入口连接道路建设。各地要改革投融资体制,多方筹措资金,搞好城市环城道路建设和小城镇道路建设。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搞好城市河道整治、防洪和城市郊区绿化。
(十五)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放开市政公用设施经营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国外资本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积极吸纳民间资金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城建项目,可以通过专业融资机构和资本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吸纳社会资金,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扩大银行贷款,鼓励股份制市政公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城市市政建设债券,多方积极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各级政府要积极发展各类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充分发挥政府授权的城建投资公司的投融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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