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城镇化发展重点
(四)加快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建设。郑州市要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才优势,以高技术产业和物流产业、生产要素市场、商业贸易、高等教育等第三产业发展为动力,推进郑东新区建设,优化完善老城区功能,显著提升城市品位,全方位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进一步突出在全省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的中心地位。切实加强对中原城市群建设发展的引导,统筹规划建设各城市间的高速公路、市际快速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群的经济实力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使中原城市群发展成为中部地区有重要影响的城镇密集区,成为全省改革开放、东引西进的重要载体。到2020年,城市群地区非农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重达到80%左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60%左右,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五)大力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加快省辖市和重点县级市的发展,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扩大规模,完善功能,壮大经济实力,增强辐射带动和服务能力,使其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
(六)积极发展小城镇。省定重点镇要在123个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壮大规模,提高建设水平。集中发展一批具有潜力的建制镇,引导乡镇企业和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向城镇发展,逐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和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小城镇发展质量。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七)根据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镇化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全省范围内总量控制,重点保障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取得的折抵指标,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允许以县为单位,异地有偿调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镇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省计划单列,优先保证。
(八)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分批次统一征用;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等要有计划地依法统一收回或收购,实施政府储备。市、县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土地供应总量,运用市场机制有效调控地价。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的土地外,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确需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核,并向社会公开。除划拨和协议用地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为加快城镇化进程聚集更多的建设资金。
(九)建立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的土地置换和调整机制。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其原有宅基地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镇建设用地,置换到城镇,降低进城成本。同一县(市)域范围内,对于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为城镇规划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在规费收取上均执行下限标准。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园区选址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允许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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