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重点国有骨干企业全面推行政府派出监事会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等部门负责制订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办法的具体意见。
  (七)支持和鼓励骨干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壮大企业实力。对于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产品,要用结构调整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着力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使企业真正精干主体、集约经营,提高效益和竞争能力。
  (八)妥善处理改制企业的资产、土地、债权问题。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购买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允许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省市要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保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九)拓宽劣势企业退出渠道。对于产品无市场、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产质量低劣、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破产关闭,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职工意见。认真落实国家再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着力做好再就业服务工作。继续落实“两个确保”,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同时,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具体办法。
  (十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移交给所在地教育部门,位于中心城市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原则上应于2004年以前实现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按照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企业自办的各类后勤服务机构,应逐步改造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也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