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励查处偷税漏税、制假售假、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守法经营和规范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各类危害非公有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和法制环境。
八、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责任,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逐步理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服务机构,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准确、全面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状况。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评价体系,把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作为评价工作和行风、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地要加快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步伐,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服务体系,在融通资金、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和管理咨询、发展战略、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国际合作领域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省内各种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设专栏和专题节目,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要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严重干扰非公有制企业营活动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提供方便。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的出访团组出国(境),按因公出国(境)办理,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具审核报告,由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条件和有效期限,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可申请办理1至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对非公有制企业所需的外籍科技人员、来豫向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