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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非公有制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非公有制商户和企业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策略、生产计划、利润分配、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制度;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有权依法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获取合法利润。
  (二十一)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二十二)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创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全面废除和修改各种歧视、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规定,构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政策征询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出台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政策,要广泛征求和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制定和完善我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各类媒体,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规章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二十三)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法,切实有效地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快查严办。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凡被举报有上述行为并调查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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