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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十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民营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
  (十六)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信用担保模式,加快建立覆盖非公有制企业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今后几年,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作补充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但保体系建设;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风险自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担保机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各类保险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十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采取有效的措施,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或借壳上市,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债务剥离、费用减免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进行可转让债券试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应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财税支持政策
  (十八)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所需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等政策,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土地需要。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倾斜;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可由省、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公益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费用凡有国家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因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拆迁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要解决新的用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十九)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凡对国有经济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对非公有制经济同样适用。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投资项目,均可给予支持。省政府要设立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用于扶持科技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等转化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税务部门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国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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