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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被收购、兼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十一)降低产权交易成本。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业。
  (十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职工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
  (十三)实行土地使用权转移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缴纳,延缓期限和首付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信贷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扩充地方金融机构股本,增强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能力。对于基本账户行不能满足非公有制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的,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可转移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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