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放宽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开放。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经营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产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精辟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旅游、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三、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六)打破人事管理中的所有制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政策,由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统筹。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七)鼓励人才流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同意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可在一定年份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研成果创办或投资民营科技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推荐申报授予省管优秀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从2003年起,每年按缴纳税额确定全省非公有制企业100强。在建设用地指标、参与国有企业重组、进出口配额、贷款担保、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安排上,对入选企业优先支持。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九)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向集群化、园区化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快、基础好的地方,可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推动生产要素的聚集。园区建设要突出特色,以产品为龙头,推进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化协作,提升产业组织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