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豫发[2003]7号 2003年5月19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改进服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平台,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开创我省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互相促进、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二)主要原则: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在促进总量增长的同时,着力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增强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行政命令,防止“一阵风”和“一刀切”;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相结合,与对外开放和东引西进相结合,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整体规划,全面推进。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准入领域和准入条件
(三)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非公有制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经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可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四)简化审批手续和年度检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内容,推行行政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部门受理,抄告相关单位,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尽早实现企业网上申报、审批、年检和备案。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商户和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可实行年检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