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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病家消毒和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当地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指定1—2所医疗机构收治病人,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情况,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对不明原因的首发病例,省级和疫情发生地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
  (二)二级响应。
  二级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要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进一步的发展。
  (2)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2、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动员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
  (2)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并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三)一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立即向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2)立即组织临床、流行病学等专家指导疫情发生地开展防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
  (3)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4)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地级卫生行政部门。
  (5)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各指定收治医院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并组织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6)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的紧急支持。
  2、无发生疫情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疫情防治的准备工作。
  3、全省卫生部门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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