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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重大传染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2、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3、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病人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体检测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部门。
  1、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2、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水利、交通、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3、人员、物资、资金的储备与支持。
  4、疫区或疫点的宣布与解除。
  5、疫情信息的发布。
  (二)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7、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医疗机构。
  1、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2、负责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会同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重大传染病病例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牧区于24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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