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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赵乐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
  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一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坝高15米以上小二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所管辖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损毁大坝设施、危及大坝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大坝建设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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