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其他“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返沪人员、来沪人员,各口岸、道口应当向其发放《健康申报表》,要求其在24小时内,向在沪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旅馆报告时填妥、递交。
本市在公路道口设立的“非典”检疫站,对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实施检疫的范围,参照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公布的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执行。
六、对农民工的管理。
本市防治“非典”期间,对农民工的管理,继续按照市防治“非典”指挥部《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有非典型肺炎疫情城市农民工返乡的通知〉(第四号)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等活动的组织。
不限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者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报告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
确属工作、业务需要,单位需组织有关人员到有“非典”病例流行地区和病例发生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的,应当报市或区、县防治“非典”指挥部备案。其相关人员返沪后,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检测。
八、规范执行消毒技术标准。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消毒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以及本市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法等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地执行。
九、对发热患者的预防要求。
凡本市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戴上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就诊者,医疗机构的预检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戴口罩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除本通知涉及的调整措施外,沪府发〔2003〕28号、沪府发〔2003〕32号通告中的其他措施和规定继续有效。本通知自2003年6月2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健康申报表》样式(中、英文)
健康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