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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目前境内需实行健康检测的对象限于来自或者途经下列两类地区的一般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1、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的省、市、自治区;2、“非典”未流行的省、市、自治区中曾发生“非典”病例的城市。
  上述两类地区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的,对来自或者途经该地区的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WHO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者地区为准。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内外区域名单,由市防治“非典”指挥部每两天向社会公布一次。也可上网查询“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hanghai.gov.cn。
  四、对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
  对接受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其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旅馆及其指定的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按照沪府发[2003]32号通告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
  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建筑工地、带宿舍的单位)也可成为对其员工或者客户实行健康检测的责任主体。愿意承担实施健康检测主体责任的单位,应当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保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需要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名单;
  (二)负责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三)每天负责对健康检测对象测量体温两次,并定期将体温记录交防范“非典”监督员;
  (四)督促健康检测对象自行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和出行记录;
  (五)发现被检测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的,及时报告防范“非典”监督员,并将其每日健康记录和出行记录收交防范“非典”监督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对单位承诺的上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口岸、道口检疫方式和范围的调整。
  本市各口岸、道口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通过飞机、火车、船舶和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抵达本市的旅客,各交通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做好测量体温的检疫工作。
  对来自“非典”病例流行地区的返沪人员、来沪人员,要求其在道口或交通工具上如实填写一份《健康申报表》,就地留存;同时另发一份《健康申报表》,要求其在24小时内,向在沪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旅馆报告时填妥、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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