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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沪府发[2003]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境内外各地来沪人员的积极配合,本市各项防范“非典”的措施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抗击“非典”进展顺利。为了使本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市政府决定根据当前疫情形势的变化,对前已发布的两个防治“非典”《通告》(沪府发〔2003〕28号、沪府发〔2003〕32号)中的有关措施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学观察、健康检测适用对象的调整。
  需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经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需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一般接触者和沪府发〔2003〕32号通告所称的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即:对一般返沪人员不再实行医学观察,调整为与来沪人员一样接受健康检测。
  二、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须作健康申报。
  沪府发〔2003〕32号通告规定的来沪人员和返沪人员,在向其住所地的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入住的旅馆报告的同时,须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申明其在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居住或滞留期间,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保证所作申明真实,没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在《健康申报表》上签字。如果其申报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区卫生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或旅馆经查验《健康申报表》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其他申报内容也填写完整并属实的,将《健康申报表》交防范“非典”监督员统一保管,由防范“非典”监督员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社区和旅馆的防范“非典”监督员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来沪人员和返沪人员,及时上门收取《健康申报表》,查证申报内容属实的,向其发放《健康检测告知书》。
  三、实行健康检测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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