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
出具担保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5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行为,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出具担保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出具担保有关事宜的规定的通知》(厅发[1998]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出具担保
及提供转贷有关事宜的规定
为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和债务管理,更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维护我省对外信誉,根据国家金融及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财政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供承诺还款责任文件行为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国外贷款是指:外国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年3号令)、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1999]193号)规定,今后我省使用国外贷款的转贷项目,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按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省财政厅向国务院授权的国内转贷部门或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转贷。
三、申请使用国外贷款需省财政厅提供担保的项目单位,必须是本省所属的政府机关和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