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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3修正)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设施竣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房屋等权证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著的;
  (三)同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三)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的;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乱扔动物尸体,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的;
  (七)运输流体、散装货物撒漏飞扬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
  (八)临街建筑工地不围挡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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