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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认真做好气瓶的登记建档工作。气瓶充装单位要对自有气瓶登记建档,按照质监部门的规定做好永久标记(单位代码,瓶号),并到质监部门备案;要实行气瓶的微机动态管理,保证及时掌握气瓶的安全状况。
  4.强化气瓶定期检验。在用气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不得使用。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气瓶,检验单位应按规定作破坏处理,不得不经破坏处理即退给用户。盛装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的报废处理,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5.全面落实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安全注册制度。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和条件,并搞好人员培训。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库房等设施应符合公安、质监部门的规定,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至28日)。召开气瓶充装、瓶装气体经销单位负责人会议;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知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产权转移和安全注册阶段(7月29日至8月20日)。1.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的自有气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市场价格、使用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收购。8月20日后,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气瓶。2.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气体充装单位经自查整改达到要求后,要向质监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经销气体属危险化学品的瓶装气体单位,要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8月20日后,上述证照不全的单位不得充装气瓶和经销瓶装气体。
  (三)建档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10日)。气体充装单位核查已完成产权转移的气瓶的《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气瓶逐只登记建档,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识并打钢印标识。加强自查自纠,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超期未检的气瓶,要制订送检计划,杜绝存在问题的气瓶流入使用、充装环节。
  (四)强化巩固阶段(9月11日至30日)。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分片督查,确保气瓶产权转移到位、建档准确、固定充装,消灭无证充装、无证经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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