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建委、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市建委、市工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气瓶属于压力容器,由于其使用压力较高,特别是部分气瓶还盛装危险化学品,如果使用、管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目前,我市在用气瓶共有40多万只。近期,市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气瓶安全方面还存在超期未检、违规充装、违章使用、违章储存和销售等诸多问题,必须予以彻底整治。为此,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就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偏低等问题,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1.整顿气瓶充装市场,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注册制度,杜绝无证充装现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山东省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管理办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体充装许可证》。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液化石油气体的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企业登记发照。
2.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即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合格包装气瓶,拥有气瓶产权并对其拥有产权的气瓶建立计算机档案,对气瓶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1)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全面改革气瓶产权和管理模式,实行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产权属于本单位的气瓶,并做到不超装、不错装,不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2)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只能使用充装单位业已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充装单位应当与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签订气体供应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瓶装气体用户选择充装单位。(3)按照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目前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的自有气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根据气瓶市场价格、使用状况和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收购,转移气瓶产权,以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广大用户和经销单位的合法权益。(4)气体充装单位的换瓶点及其库房等应符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要求,气体充装单位对换瓶点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