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4日至31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建设和使用单位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危害性,督促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于7月31日前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
(二)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建筑工程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或产权单位依据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工程,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30日)。各市区组织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安监、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区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谁审查、谁监管、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凡未经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建设的,由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或批准建设的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整改,限期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凡经审核合格,而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其整改,限期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凡因设计、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导致建筑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律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已经办理的要立即收回,并负责督促其补办消防验收手续。
(二)严格审核把关。规划、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旅游、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设计、审核、建设、验收、使用等诸多环节上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凡建筑消防设计未经防火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质量验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备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为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其执法工作,严禁干扰依法行政行为,不得制定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制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规定,已制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新建建筑工程如再发生有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而开工建设的,无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违规发证机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如有关部门违规办理了相关手续,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