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
 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公安局、文化局、建委、工商局、旅游局、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市旅游局、市安监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引发了火灾事故或导致火灾扩大蔓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为了努力杜绝上述问题,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5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专项治理活动。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重点
  对199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产权或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地政府;需要停业整改的,由当地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7月31日前,建设或产权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其暂停使用,并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对申报后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其隐患必须在9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消防验收,否则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业整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