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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告知承诺书》、审批机关签收单和企业登记材料后,要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期限为3 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审批机关。
  (五)审批机关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发照情况后,对不需要到现场勘查的,可于当日发放相关证件。对需要到现场勘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勘查。对勘查合格的,要及时核发相关证件;对勘查不合格的,要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六)申请人到相关审批机关办理完审批事项涉及的所有证件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只收取执照工本费)。
  (七)审批机关应视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自核发证件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部门。
  五、责任界定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机关加盖本机关公章,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人违背承诺,达不到前置审批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违法经营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二)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要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审批机关对已审批的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组织领导
  试行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各有关审批机关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确保8月份开始实施。在试行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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