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情况检查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3]74号 2003年6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
《行政处罚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有重点地检查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检查重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经过法制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是否越权处罚,是否重复处罚,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及时移送。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否分离,行政经费拨款与上缴罚款是否挂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是否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是否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是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三、方法步骤
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份)。
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自查阶段(7—8月份)。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