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商业对外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改造传统商业、发展连锁经营的力度,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继续引进国际国内知名连锁企业和物流企业,促进我省连锁经营观念、业态、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跨国集团在我省设立商品采购中心或物流配送中心,促使省产品打入国际分销网络。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推进省内流通企业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省内连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逐步建立跨省、跨国的连锁经营网点和企业,主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十一)切实加强信息交流和人才培养。培育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沟通、协调、服务、监督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加强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学校培养和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连锁企业员工的素质。加速人才培养和选拔,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掌握现代化流通方式、流通规律、管理知识、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连锁经营优秀人才。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人才加盟我省连锁行业。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合力推动连锁经营快速发展
(一)省有关部门要将省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优先上报国家,争取列入国债贴息和国家补助投资项目,享受和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二)科技部门应将连锁经营管理和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列入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三)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省内跨区域直营连锁企业,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保证连锁经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四)在城市规划拆迁过程中,拆除原有连锁经营门店的,应进行合理补偿并妥善安置原有职工,拍卖的商业用地应优先给连锁企业发展门店和建设配送中心。省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用地,可按竞买地价的90%交纳地价。对于省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