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常年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4.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根据已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积极稳妥地将其转为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实行证(卡)和动态管理。
对常年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每户一证;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救助证》和《救助卡》每年审核一次。
在年度审核中,要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是农村救助对象领取救助款物的凭证,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县级民政局核发。县、乡(镇)、村要做好证(卡)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救济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救济标准的确定。
1.常年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200元。
2.临时救助对象救济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补助60元。
(二)救济款的发放。
1.常年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由乡(镇)按季度发放救济款;
2.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半年发放一次救济款;
3.在有条件的地方,常年救助对象的救济资金要尽量通过当地信用社发放。临时救助对象救济资金的发放要采取集中公开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要坚持戴帽到户,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