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修订)

  (一)申请书内容不明确的;
  (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三)与取水许可预申请不符的;
  (四)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取水许可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从黄河、水库取水的取水工程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的方式、地点、水量等审查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第十九条 申请取用地下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凿井;凿井施工作业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成井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一)成井位置平面布置图;
  (二)成井柱状图和水文地质剖面图;
  (三)抽水试验报告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地下或者黄河、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所征收水资源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调查评价、管理、节水技术示范推广、节水技术改造、水政监察建设等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发展计划、经贸、农业、畜牧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地区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对黄河、水库等城乡供水水源地及企业自备水源井实施定期监测,发现有害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治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