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石拐区、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计划、经贸、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根据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现状,按照流域和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和跨旗县河流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资源专业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旗、县(区)水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规划。
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防地质灾害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八条 取用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优先开采浅层水,从严控制深层水。土默特右旗应当加强盐碱化和渍害的防治,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兴建水利设施,开发利用水资源。缺水地区鼓励无偿开发利用雨水及洪水。
修建水库、水塘及钻凿取水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的水库和水塘有效取水量、取水井抽水量应当纳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