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27号 2001年2月2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
第五条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定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应持下列材料: